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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寻衅滋事罪案例--律师网

2015-06-28   14:42:39   来自:kefu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害人李X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李XX、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代理人对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有异议,代理人认为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三被告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

(一)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侵犯公共秩序的同时,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财产造成损害。具体到三被告的行为所侵犯了被害人所经营的年年香茶楼的正常经营秩序,年年香茶楼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场所,茶楼经营有一定的秩序,每天有营业和歇业的时间, 2011年8月20日晚12点,茶楼已经停止营业了,但三被告人执意要进入茶楼喝茶,先是脚踢卷闸门骂人,进门后不问青红皂白就殴打人。

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李XX轻伤。

三被告人的行为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三被告人在打人的同时,还砸东西,损害了茶楼的电动门、玉器、茶具、手镯,总共价值30000元,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的原始发票、购买年限的证据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但是这些物品被砸坏却是事实,不能鉴定价格并不能改变三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只是人的人身权、健康权。

(二)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缘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三被告人酒后在凌晨12点多,因为酒喝多了,想喝茶,不存在事先的犯罪准备过程,当时人们早已入睡,被害人夫妇也不例外而在这个时间三被告来到茶楼,孙XX和李X在茶楼外不停的踹门,在得知被害人夫妇天晚了不营业的答复后开始破口大骂,边骂边踹门,在通过被告人钟XX将门叫开后三人因嫌被害人开门晚了,进到茶楼对李XX和XX进行殴打,砸坏物品。这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他人并且任意损毁财物的客观要件。

(三)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满足自己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以达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原因。从被告人的口供来看,李X在2012年11月3日的供述:“我不认识茶楼的人。我动手打他们就是因为嫌他们开门晚了。我不认识,也不知到他们叫什么,以前和他们也没有任何矛盾。”孙XX在2012年11月4日的供述:“我不认识他们,和他们也不存在任何矛盾”,钟XX在2012年11月21日的口供中也承认与被害人李XX、XX并无矛盾,平时关系不错 ,侦查人员问:“你和小刚和小强去茶楼喝茶打架跟这事儿(这事儿指的是李XX夫妻在合同没到的情况下搬出来不经营了)有关系吗”钟XX回答“没有关系,就是那天喝多了,才有的这事儿”在凌晨12点多了,大家都睡了茶楼也停止营业,嫌被害人开门晚了就殴打人,伤害无辜,横行霸道。因此,三被告去茶楼殴打人,砸坏物品事前并没有任何矛盾,没有任何原因。只是三被告喝酒后无事生非,满足自己逞强斗狠,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这就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有一定的事由和恩怨,而且主观犯意上有一个准备过程,在共同犯罪时,有事前商量的行为,但在本案中都没有见到三被告人有这些特征。

二、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进行严惩。

依据被告人钟XX的一贯行为表现,其嗜酒成性,凡事都爱逞强好胜,经常醉酒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此次仅仅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及时开门,即认为被害人的行为让他没面子,为了满足其横行霸道、肆意逞强的心理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钟XX多次到被害人经营的茶楼里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打骂,威胁恐吓,到茶楼里砸东西,并且驱赶顾客,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经营,为此被害人多次打110报警或直接到派出所报警(也希望法庭能够同意被害人申请法院调取相关报警记录的申请),但事情仍无法解决,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经营,被害人实在没有办法,只有在茶楼租赁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停止经营搬出茶楼,在卢龙县政府西开了一家餐馆,钟XX此后还经常去餐馆捣乱,扬言要在食物里下毒,被害人夫妻是被逼得受不了了,才要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被告人情节极其恶劣,不仅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茶楼无法经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主要是针对2011年8月21日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但此后一年多钟XX一系列的行为也是具有很大的危害,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李XX、XX的诉讼代理人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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