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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挪用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2015-05-06   17:40:40   来自:kefu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及释义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挪用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资金是**的保证,创造良好的**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都需要一定的**投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投入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当列入用于**的费用;二是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投入;三是对于已经列入工程概算的**费用,施工不能挪用。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措施的落实、**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如果**费用被用于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措施的落实、**条件的改善以外的项目,都应当认定是施工单位挪用**费用的行为。当然对此不能做完全死板的理解,如果施工单位利用**费用的行为并不在上述所列用途之中,但确实是直接与**作业环境的创造、**措施的采取有关,仍然不应当认定是挪用。当然,**用途**是和**直接相关,如果只是有某种联系,并不是直接有关,还是应当认定挪用。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挪用行为是**费用被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复杂,甚至和建设单位本身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有些建设单位可能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使得施工单位不得不挪用**费用从事其他用途。但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另外一个违法行为而获得任何正当性。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费用事关职工生命,**是不能挪用的。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罚款的计算标准是被挪用的资金数额。当然,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应当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保证其用于**。 
(二)民事责任 
        由于**费用是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如果施工单位挪用这笔费用,必然对建设单位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如果因为施工单位的挪用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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