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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网讲述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

2015-05-06   17:42:20   来自:kefu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及释义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的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楚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事故发生时的报告程序,已经有了一些规定,比如《**法》第七十条规定:“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的**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他**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他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工程的施工中出现**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主管部门也承担这对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工程出现**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还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本条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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