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我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是因为原告家的房子装修,被告是装修公司职员的缘故认识的并确定恋爱关系的,2006年4月份被告意外怀孕,原告因为负责才同意在2006年12月19日草率结婚,实际上原告是不想与被告结婚的,因为在怀孕期间就已经经常吵架。2007年1月25日婚生子张XX出生。双方与结婚2006年12月19日结婚到现在7年多的生活点点滴滴充分说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2008年10-----2009年5月在香港出差,被告没有给我原告打过一个电话询问我原告的生活状况,包括原告经常出差去北京,被告也从不会打电话或发短信关心原告;原告很少生病,有一次感冒,就希望被告能说说关心的话,被告却在门口和原告的同事大声地说原告身体差,就一个小感冒就矫情,原告无法想象如果生一场大病被告会不会照顾原告。另外由于在学历、职业及家庭成长环境的不同,彼此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是研究生毕业,而被告是初中毕业,原告在一家待遇很好的国企工作,被告的没有稳定工作;原告经常是在单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却无法获得被告精神上的支持与帮助,像这样婚后基本上没法沟通,两个人不在一个轨道上,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因此,被告这样对原告的工作生活漠不关心,没有感情交流,形同陌路,双方过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速了双方感情破裂。被告的脾气火爆,导致双方经常会动手打架,但是每次打架都是原告伤痕累累,现在原告脑门上还留伤疤。**一次打架,也没怎么样,她就打110说原告打他,而实际上是被告妈和被告一起打原告,被告母女**天在家不上班,原告从公安局出来还要早上去公司开会,从那天起原告就决定一定要离婚。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双方在2012年初就不在一个房间睡,两个人基本没有交流,2013年初为尽快离婚原告搬到酒店住,至今已经1年多,在此期间多次与被告进行协议离婚,2013年7月9日被告并将拟好的离婚协议书发给原告进行确认,但*终因钱的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觉得拖得时间越长就会获得原告更多**补偿。并且家里的贵重物品,买的钻戒、金银首饰、原告父亲送给孙子的手镯、钱币册,甚至是原告买的衣服在原告提出离婚以前都被被告拿走了。这些可以说明被告早就打算与原告离婚了。
四、双方婚生子张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平常很少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孩子完全由原告母亲照顾,包括上学,放学的接送,不给小孩子买衣服、学习用品;另外被告没有稳定工作,赚钱不多,无法给小孩子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原告目前在工商银行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来源,可以保障小孩的学习和生活。因此,从双方具体情况来看,婚生子张XX应当由原告抚养。
五、关于静安区XX路XX弄6号XX室房屋是婚后原告父母出资为原告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根据证据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2009年12月28日购买静安区XX路XX弄6号XX室房屋,首付款180万元是原告父母支付,并且按揭款也是原告父母全额支付,原告父亲总计给原告224万元,(其中转账221万,2013年2月原告父亲来上海给原告现金3万)。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奎
2014年 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