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法规处罚的形式均有特定的含义
建设法律法规处罚的形式均有特定的含义
一、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在建设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常见的形式有:
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2.罚款: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有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这不同于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一定要构成对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
4.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执照和有关证照。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无论是许可证,还是执照,在本质上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种资格、能力符合法定条件,当这种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行为人不符合这一条件,行政机关就要依法不承认行为人原来所取得的某种资格或者能力。
5.降低资质等级。指行政地限制或者降低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一般由原发证和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处罚。
6.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物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分:
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进行的惩罚。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和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三、行政措施:
主要是责令改正这一措施,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命令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本《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所设定的罚款幅度和具体数额,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根据对工程建设资金数额的匡算,按照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原则,设定具体罚款;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罚款,违法行为越重,处罚就越重;三是,为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对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四是,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