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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2015-05-06   17:45:59   来自:kefu

《建设工程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及释义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执行建设法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是在权限上有明确的分工。行政处罚**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分工分级实施。如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是资质发证机关实施。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审批与颁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即建设部负责统一制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审查标准,并负责审批资质一级(****)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审批颁发,丙丁级勘察设计的资质证书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审批机关在审批后应当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依本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的降低和证书吊销,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则同样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其它各条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实施。  
        本条**款是说明当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有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时,其营业执照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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