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护理期间骨折 院方无错仍判赔万元
稿件来源: 京华时报
残疾人****老太在养老院接受护理期间骨折,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伤前曾在养老院内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将养老院和按摩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老人的骨折与按摩没有因果关系,按摩人无需担责,养老院虽然无责任,但需按照10%赔偿老人家属一万元。
>>原告起诉
老人养老院内骨折
****老太的家人称,****老太是残疾人,为使她拥有的护理和照顾,2013年4月2日,家人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老太身体状况不佳,特别选择了费用**、服务档次也**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
2013年6月16日,养老院突然给****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称****老太身体不适疼痛。家人赶到养老院后,发现老人的大腿红肿。得知老人此前曾接受按摩,家人立即将她送至医院就诊。医院经诊断发现老人的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进行数日保守**后****老太出院。医院表示,****老太的骨折不可能愈合,需要终生卧床。
家人认为养老院未履行**保障义务,造成****老太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而养老院辩称,原诉状没有受害人****老太的签字,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合法性,故本案没有依据,诉讼不成立。养老院认为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老太受伤骨折是住在养老院的另一名老人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且****老太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她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养老院不同意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而于某辩称,其按照****老太的意愿为她进行按摩,所以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庭判决
养老院无错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老人的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与老人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老太作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家属理应悉心照料。家属将其送至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老太损失10%的补偿责任,赔偿****老太家属1万元。
>>法官说法
为何无错也要赔钱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老太的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与于某对老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又因****老太在诉讼中去世,其为多重残疾人,患有多种疾病,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判定****老太骨折的具体原因,也无法判定养老院与于某对****老太的骨折存在过错。
但是,****老太骨折的地点为养老院,而且养老院也没有在**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老太的**,造成其骨折的时间难以判定,因此养老院对****老太的骨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令养老院承担10%补偿责任,赔偿****老太家属一万元。(记者杨凤临)